为了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的立体化教育网络,形成教育合力,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提高学生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我系在校学生,均须建立系与其家长联系沟通的渠道。
二、联系沟通渠道的建立由年级辅导员负责。
三、联系沟通的方式为电话、信件或学生家长来访。
四、联系沟通的内容:
1、受到纪律处分;
2、考试舞弊;
3、休学;
4、跟班试读或面临跟班试读时;
5、开除学籍或面临开除学籍时;
6、退学或面临退学时;
7、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门(含3门)以上,或一学期有2门不及格课程;
8、未请假离校2天;
9、新学期开学2天未到校报到;
10、请假超过2天未到校;
11、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及其以上的;
12、自习累计缺席10次及其以上的;
13、欠缴学费;
14、发生重大疾病;
15、遭受重大伤害;
16、私自租房;
17、夜不归宿;
18、男女不正当交往;
19、参加邪教等非法活动;
20、从事传销;
21、其他特别情况需与家长联系的。
学生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辅导员应及时与家长进行联系沟通。
五、为便于联系沟通,学生须向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包括家长姓名、家庭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家庭及家长电话等。如上述信息变更,学生应及时告知年级辅导员。如学生不提供联系沟通的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有效,由此影响系与家长联系沟通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六、班干部应严格学生的管理,及时将学生的不正常情况向年级辅导员和系领导报告,协助老师做好系与学生家长的联系沟通工作。
七、系欢迎学生家长到系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有关人员要热情接待家长,接受家长的咨询和建议。
八、辅导员应做好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的文字记载,以便查询。
九、本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2008年2月28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