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进一步规范学生国际交流项目学分转换、课程管理及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与国(境)外高等教育学校或教育机构(以下均简称接受学校)合作开展的各类项目,包括学历项目(含各类2+2、3+1等涉及获得海外高校学位的项目)、短期交换生项目(一学期或一年的课程类交流项目)、暑期文化体验项目(学生暑假期间赴国(境)外高校短期学习交流项目)和国(境)外实习项目等。
二、基本原则
(一)接受学校必须是与我校签订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境)外高等教育学校或教育机构。
(二)国(境)外大学或教育机构的课程,应基本符合我校相关院系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与我校相关课程的相似度达到70%及以上,且学时(学分)相同或高于认定课程,可认定为对应课程。
(三)接受学校课程与我院相关课程的相似度低于70%,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
1.研究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相关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2.社会、文化类课程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相关通识教育课程学分;
3.语言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通识教育课程中的语言类课程学分(包括大学英语、第二外语等);
4.参观、实习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第二课堂、社会实践(调查)、专业实习等课程学分(选择其中一种)。
(四)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可以进行专业或与专业相关的实习,实习时间尽可能达到10周或以上。回国后,凭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及实习证明冲抵国内的实习课程学分。
(五)学分认定参照我院各年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中的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来执行,即理论教学16学时计1学分,实践教学每周记1学分,独立实验课和公共体育课32学时记1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均为0.5的倍数。
三、基本程序
(一)凡经我校同意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在出境前应认真查阅本年级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尽量选修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名称及教学内容一致或接近的课程。
(二)参加交流项目学生学习(或实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填写《外国语学院校际交流学生学分成绩认定申请表》。学生需将此表与国(境)外各门课程成绩单或课程(或实践类环节)评价、所修课程简介一同交与所在系部审批。
(三)学生所在系部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以及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由系部主要负责人签署认定意见后交教务处审核。
(四)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按照认定后的我院的课程名称、学分、成绩予以成绩记载和录入。学分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国(境)外各门课程成绩单或课程(或实践类环节)评价原件交所在系部载入档案,复印件交国际交流处备案。
(五)学分认定申请必须在学生返校后四周内办理完毕,逾期不予办理。同一项目学分认定需一次办理完成。
(六)学生如其留学国家所使用的官方语言正是其所学专业所使用的语言,学生在接受学校修满学分并获得接受学校对应或者更高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学院原则上认可学生在接受学校获得的所有学分,颁发我校相应学历和学位证书。
四、学分奖励办法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努力学习,除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外,还应积极多选课,主动参加实践活动,因此获得接受学校表彰(含认定校外的表彰)或奖学金的学生,学院给予每次1-3学分的奖励。这类奖励学分可认定为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习学分。
五、毕业论文的成绩认定
(一)2+2等学历项目学生因在国外进修语言等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撰写毕业论文或者不能按时从我校毕业,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系、教务处同意后,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四年制专业的学生最长延期不超过2年。
(二)2+2等学历项目的学生可以在国(境)外撰写毕业论文,学生应及时主动与指导教师联系,按照《外国语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规范》完成论文的撰写和修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毕业论文递交给指导教师进行评阅,指导老师评阅后,给出评价意见,由系答辩工作小组评定成绩。如因学业原因无法现场答辩的,可采用网络或书面答辩形式开展答辩。
六、其他
(一)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课程,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指导学生修读相关课程。
(二)成绩转换:
1.五级制成绩:
优=A=95;良=B=85;中=C=75;及格=D=65;不及格=E=50
2.二级制成绩:
合格=80;不合格=50
外国语学院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