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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编辑:外国语学院   日期:2019-09-11  点击数:  来源:本站文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学生干部岗位设置及其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学生干部素质,增强学生干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系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系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干部在系党总支和行政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范围、机构与配置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指在学院、系、年级或班担任一定工作职务,在学生事务中能够协助老师完成一些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学生骨干分子。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界定:

1、系主要学生干部:指系团总支副书记,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团总支、学生分会的各委员会(中心)主任,惠兰艺术团团长,年级委员会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

2、系一般学生干部:指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的各委员会(中心)副主任,系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惠兰艺术团副团长,年级委员会副主任,学生宿舍栋长,学生党支部副书记。

3、其他学生干部:指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的各委员会(中心)委员,年级委员会委员,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的其他干部,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寝室长。

第五条 团总支设办公室、党团建设委员会、宣传教育委员会、素质拓展委员会和社会实践委员会、惠兰艺术团。

青年志愿者协会隶属于社会实践委员会。

第六条 学生分会设办公室、学风建设委员会、文明宿舍建设委员会、安全保卫委员会、女生身心建设委员会、助学与就业中心。

团总支办公室与学生分会办公室实行合署办公,一套班子。

第七条 团总支与学生分会的干部数原则上不超过45人,其中团总支副书记1人,学生分会主席1人、副主席2人(男、女生各1人),各委员会、中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1—2人(学建委、宿建委的委员各可增设1—2人)。

第八条 年级委员会干部一般为3人,分别设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九条 学生党支部成员一般为3人,分别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当党支部正式党员少于5人时,仅设书记。

第十条 班委会、团支部的干部数,原则上36人以下的班为5人,37人以上的班为7人。班干部为7人的班,职务设班长、团支书、组织宣传委员、学习委员、宿舍建设委员、素质拓展委员和女生委员。班干部为5人的班,职务设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宿舍建设委员、素质拓展委员;组织宣传委员由团支书兼任,女生委员由素质拓展委员兼任。在班干部中,男生一般应不少于1人。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聘用

第十一条 担任学生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政治理论,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较高的工作热情,吃苦耐劳,甘愿奉献,热心为系的工作和同学服务;

(三)思想开拓,锐意进取,有一定的组织、策划、协调和表达能力,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要的素质;

(四)学习勤奋刻苦,专业知识牢固,学业成绩中等以上,无不及格课目;

(五)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具有团队精神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六)积极上进,热爱生活,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第十二条 担任系团总支、学生分会主任及以上的学生干部必须有在系团总支、学生分会任职的经历,或者是担任过班长、团支书;或者在院团委和院学生会任职的干部。

第十三条 年级委员会除主任外,其他干部一般由本年级在系团总支、学生分会任职的干部以及班长、团支书兼任。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由社会实践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第十五条 学生党员应负责一定的学生干部工作。大一、大二的学生党员如未在系或年级任学生干部的,应担任班长或团支书;大三、大四的班级干部由党员任职的应超过50%,其班长、团支书应由党员担任。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聘用本着“德才兼备,择优选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便于开展工作和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一般是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班级干部在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的指导下,由班学生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由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选举委员会选举,其选举结果报系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产生;年级委员会成员由年级辅导员任命;宿舍栋长由系指定;寝室长由寝室成员从学生干部、党员或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中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可以由系领导直接任命。

第十八条 新生进校后,由年级辅导员指定班级临时负责人。在军训结束后至开学一个月内,成立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其学生干部按有关条件和要求,以推选或竞聘的方式产生。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任期一般每届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除规定应予兼任的职务外,学生干部原则上不得同时兼任多项职务。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选聘的时间一般是:学生党支部和团总支、学生分会主任以上干部于每年6月进行,委员于每年10月进行;班级于每年9月进行;年级委员会在班干部产生后选聘。

第四章 学生干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一般职责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时事政治,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养;

(二)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与工作两不误;

(四)关心同学,及时向院、系反映同学的思想动态和意见;

(五)组织同学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

(六)代表同学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院、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

(七)代表同学参与系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系和同学的联系,参与有关学生事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团总支副书记职责

(一)负责全系团的工作,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确保各项工作和活动的落实;

(二)负责起草团总支的学期或年度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掌握团员和青年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组织开展具有鲜明特色的教育活动;

(四)负责召集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等相关会议,加强同学生分会的协调及所属各部的联系;

(五)对各年级委员会团的工作和班团支部工作进行指导;

(六)主动配合院团委的工作,加强与院团委、院学生会等机构的纵向联系和外系(院)团总支,学生分会的横向联系。

(七)经常向系领导反映情况、汇报并请示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分会主席职责

(一)主持学生分会的全面工作,召开学生分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学生分会常务会议;

(二)制定学生分会学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规章制度;

(三)认真做好学生分会发展规划,努力培养后备学生干部,保持学生分会组织工作的连续性和持续发展;

(四)统一部署、安排各项活动,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五)加强同团总支的协调及所属各部的联系,对各年级委员会和班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六)主动配合院学生会的工作,加强与院团委、院学生会等机构的纵向联系和外系(院)学生分会的横向联系;

(七)经常向系领导和主管的辅导员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分会副主席职责

(一)协助主席工作,做好分管方面的工作;

(二)在主席不在职期间,根据系的指定代行主席职责。

第二十五条 团学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负责学生干部会议的组织、考勤及记录工作;

(二)负责做好学生分会文档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三)编印学生工作简报和年鉴;

(四)协调各部门工作关系,传递各部门开展工作的信息;

(五)负责团学办公室财产和卫生的管理;

(六)组织建立班级学籍档案;

(七)负责全系的班级考核;

(八)协助做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工作;

(九)收集、汇总各班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情况和学生奖惩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团建设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团总支和学生党员活动的组织和策划工作;

(二)负责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和优秀学生党员的评比工作;

(三)抓好学生干部的教育与培训工作,做好干部考核与建档工作;

(四)做好团费和学生党员党费的收缴工作;

(五)做好发展新团员和推优入党的工作;

(六)协助做好学生入党的材料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宣传教育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经常了解和分析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

(二)组织开展全系的宣传、教育工作,向同学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系的重要工作;

(三)负责系内、外的宣传报道,成立系、班级通讯小组并指导工作;

(四)承办系大型活动的海报、广告的设计制作;

(五)组织学生参加升国旗仪式。

第二十八条 社会实践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引导和组织同学参加“三下乡”、“青年志愿者”和寒暑假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活动;

(二)负责与外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的交流联系;

(三)与各企业谈判,联系系级大型活动的赞助;

(四)开展毕业生跳蚤市场建设;

(五)组织和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素质拓展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组织学生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组织班级体育比赛和参加学院体育比赛;

(三)组织成立各种体育运动队伍并指导其工作;

(四)组织同学参加科研活动,协助做好学生参加“挑战杯”科技创新的课题立项申报以及立项课题的完成工作;

(五)组织成立社团组织和指导其工作;

(六)了解和反映学生对校园文化活动的意见、建议与要求;

(七)办理学生素质拓展认证。

第三十条 惠兰艺术团团长职责

(一) 组织开展群众性业余文化娱乐活动;

(二) 组织系学生文娱比赛;

(三)负责队员的专业训练和专业素质的提升,培养优秀艺术人才和文艺骨干;

(四)承担系各类重大演出、比赛、文化交流和推广高雅艺术的任务;

(五)抓好艺术团成员的思想建设,充分调动成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负责协调好艺术团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指导同学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倡导同学勤奋学习,组织召开学习经验交流会;

(二)了解同学的学习情况和对系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向系领导和辅导员反映学生学习、学风中存在的问题;

(三)负责学生上课、自习的考勤;

(四)组织知识竞赛、学术交流等活动;

(五)加强考研信息的宣传,为考研同学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宿舍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关心同学的切身利益,及时反映学生宿舍方面的意见;

(二)组织学生搞好宿舍内务卫生,创造美丽、舒适的生活环境;

(三)负责宿舍内务卫生检查评比和安全工作;

(四)开展宿舍文化活动和宿舍文明和谐建设活动。

第三十三条 安全保卫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同学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纠察,引导同学养成良好的自律习惯;

(二)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同学安全防范的观念和能力;

(三)掌握同学的安全情况和对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及时向系领导和辅导员反映学生安全保卫中存在的问题;

(四)协助系和院保卫处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做好防盗防火工作;

(五)组织维护学习秩序、生活秩序、大型会议秩序和大型活动秩序;

(六)建立维权制度,为同学的权益服务。

第三十四条 女生身心建设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掌握女生思想状况,及时向系领导和主管辅导员反映;

(二)关心女生生活,维护女生权益;

(三)根据女生特点,组织开展能够展示女大学生风采的活动;

(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女生心理素质;

(五)协助系办好“她世界”;提升女生教育品牌。

第三十五条 助学与就业中心主任职责

(一)完善贫困学生档案;

(二)拓展勤工助学资源,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三)组织资助贫困生活动;

(四)负责学生贷款管理工作;

(五)核对毕业生信息,负责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

(六)负责毕业生就业计划制定、推介毕业生、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会、毕业生派遣等工作;

(七)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收集、发布及管理;

(八)做好就业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毕业生的跟踪调查。

第三十六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职责

(一)负责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全面工作,制定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二)负责对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的任免;

(三)安排全系青年志愿者的各项活动;

(四)及时了解和关心青年志愿者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负责对青年志愿者协会在活动开展中所需的经费进行社会筹集;

(六)维护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集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年级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对年级委员会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具体负责党团建设、素质拓展工作;

(二)制定年级委员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抓好年级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第二课堂;

(五)负责做好学生的稳定和配合院、系做好学生安全工作;

(六)关心同学的成长成才,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愿望和要求;

(七)加强与辅导员的联系,协助辅导员做好年级学生工作;

(八)关心、支持、指导班级工作。

第三十八条 年级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主任工作,做好学风建设、宿舍文明创建和女生工作;

(二)在主任不在职期间,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党支部书记职责

(一)负责党支部全面工作,召开并主持支部委员会会议和支部党员大会;

(二)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

(四)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和组织发展以及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五)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关心、支持、指导共青团和班委会工作。

第四十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党员的先进模范事迹,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激励党员的建议;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情况,并负责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四)协助支部书记做好本支部的学生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考核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五)按时收缴党费,做好党员统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宣传委员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员、团员和青年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学习计划和建议;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时事政治以及完成上级布置的学习任务,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鼓动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指导团支部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团支部书记职责

(一)主持团支部全面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团务工作;

(二)制订团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教育和管理,全面提高团员青年的素质;

(四)组织开展有益于青年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

(五)做好发展新团员、推优入党、“五四”先进评比的工作;

(六)协助、支持班主任、学生党支部、班委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团支部组织宣传委员职责

(一)了解培养青年积极分子的情况,研究发展新团员工作;

(二)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帮助团员、青年解决具体问题;

(三)掌握团员遵守团的纪律情况,建议支部委员会进行表扬、批评或处分;

(四)负责团员管理、团员统计,督促和指导团小组过好组织,按时收缴党费;

(五)组织团员、青年学习政治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时事政策,开展宣传鼓动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负责本支部的通讯报道工作;

(六)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团支部素质拓展委员职责

(一)负责制订团支部文体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发动和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加业余文体活动,发现和培养文体活动骨干,组织文体比赛活动;

(二)组织同学开展社会实践工作;

(三)负责组织第二课堂,为同学办理素质拓展认证;

(四)组织与其他班级开展交流活动。

第四十五条 班长职责

(一)全面负责班委会工作;

(二)制定班级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抓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课堂秩序维护、宿舍内务卫生;

(四)负责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第二课堂;

(五)负责做好学生的稳定和配合院系做好学生安全工作;

(六)关心同学的成长成才,加强与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的联系,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四十六条 学习委员职责

(一)负责班级学风建设工作,抓好学习秩序,对学生上课、自习进行考勤;

(二)沟通任课老师与同学之间的联系,负责教、学两方面意见的交流;

(三)成立班级学习兴趣小组,组织开展各类读书活动,举办或组织参与各种学习经验交流会、知识讲座、学习竞赛、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组织同学参加课余科学研究;

(五)负责做好系教学秘书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宿建委员职责

(一)负责文明宿舍达标、创建工作;

(二)负责班级同学所在宿舍的秩序维护,督促同学搞好宿舍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宿舍内务卫生

(四)负责寝室长的选配并指导寝室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女生委员职责

(一)掌握女生思想状况,及时向年级和分管的辅导员反映;

(二)关心女生生活,维护女生权益;

(三)根据女生特点,组织开展能够展示女大学生风采的活动;

(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女生心理素质。

第四十九条 栋长工作职责

(一)积极做好本栋楼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和纪律工作;

(二)加强与寝室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映和处理本栋的相关问题;

(三)加强栋与栋的联系,积极开展富有特色的楼栋工作;

(四)配合学校和系部搞好宿舍各项活动。

第五十条 寝室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寝室内全面工作,搞好寝室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文化和学习氛围,督促寝室成员遵守校纪校规,对其寝室内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和安全事故负有完全责任;

(二)负责组织安排打扫寝室卫生,并督促寝室成员保持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负责督促寝室成员按时起床上课,按时完成各种学习任务,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营造寝室比、学、赶、帮、超的学习氛围;

(四)负责督促寝室成员遵守社会公德,言行举止文明礼貌,爱护公共设施,注意节水节电;

(五)对寝室内出现的打架赌博、酗酒闹事、留宿他人等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并督促寝室成员按时就寝,对熄灯后仍未归宿者应向系宿建部门和老师报告;

(六)负责对寝室同学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制止乱拉电线、违章用电、不遵守交通规则等不安全行为,经常注意进行安全防范意识的宣传,切实保证寝室全体同学的安全与稳定。

(七)加强与本寝室成员的沟通,密切关注同学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反映和处理有关问题。

(八)积极开展寝室文化建设,争创文明和谐寝室。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学生干部的职责由其主管辅导员和主管学生干部负责明确。

第五十二条 学生党支部、系团总支与学生分会的干部,班团支部与班委会的干部,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的干部与年级委员会、班干部应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工作。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干部实行层级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第五十四条 系学生干部管理的归口部门为党团建设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班团支部受系团总支的领导,受支部团员的监督。

班委会干部受系学生分会的领导,受班级学生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每学年对学生干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成绩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80-89分)、基本称职(60-79分)、不称职(59分以下)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载入个人档案、作为评定各级优秀学生干部的主要依据并与推荐入党、综合素质测评挂钩。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五十七条 奖励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

第五十八条 学生干部考核与综合素质测评挂钩,考核成绩为优良的可以推荐入党、参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

第五十九条 惩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方针。

第六十条 学生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职,并根据相关管理条例给予处分:

(一)考核为不称职者;

(二)政治立场动摇,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三)严重违规违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四)个人素质低下,在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者;

(五)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者;

(六)其他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及声誉者;

(七)闹不团结、互相拆台,致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免职。

(一)工作能力不适合担任本职工作;

(二)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后30%,或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超过2门。

第六十二条 学生干部可以申请辞职。辞职者必须提交辞职报告。系主要学生干部辞职经主管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由系领导批准;一般学生干部和其他学生干部由主管辅导员批准。拟辞职的学生干部未经批准的,按失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老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5日起实施。

文字: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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